通师院发〔2020〕1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等文件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通化师范学院本科毕业生可以依照本细则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在校学习期间遵守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本科学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学生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章 全日制本科教育
第四条 凡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取得毕业资格的通化师范学院本科生,符合第三条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因考试违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必修课正考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35学分及以上者;
3.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4.毕业论文(设计)中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5.因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学生毕业时,因第五条相关规定不能正常授予学位,但符合一定条件,经本人申请,可授予或补授学士学位,补授学位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进行:
1.因第五条第1款不能授予学位,具备下列情形者,可申请授予或补授学位。
(1)在大一因考试违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后,学业成绩优异,无课程正考不及格记录且获得毕业资格时平均学分绩点(不含通识选修课)排名达到本专业前20%者;
(2)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达到425分及以上者;
(3)经学校认定,个人参加高校竞赛排行榜(高校竞赛评估排行榜专家委员会制定)中所列比赛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者;
(4)符合《通化师范学院关于鼓励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应征入伍者;
(5)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被录取者。
注:因考试违规受到2次及以上处分者,不适用上述条款。
2.因第五条第2款不能授予学位,具备下列情形者,可放宽学分限制,申请授予或补授学位:
(1)通过公务员考试取得面试资格者,可放宽3学分;
(2)取得教师资格证书者,可放宽5学分;
(3)经学校认定,个人参加高校竞赛排行榜中(高校竞赛评估排行榜专家委员会制定)所列比赛获省级二等奖,可放宽3学分;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可放宽5学分;
(4)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被录取者;
(5)符合《通化师范学院关于鼓励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应征入伍者。
注:上述第1至第3款,放宽学分累计上限为10学分。
3.因第五条第3款不能授予学位,具备下列情形者,可降低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要求,申请授予或补授学位:
(1)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每篇论文:省级论文降低平均学分绩点0.1、核心期刊论文降低平均学分绩点0.2、重要期刊论文降低平均学分绩点0.3;
(2)参加学科竞赛:获省级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降低平均学分绩点0.2、0.1、0.05;获国家级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降低平均学分绩点0.3、0.25、0.2;
(3)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每项可降低平均学分绩点0.1;
(4)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各科成绩及总成绩均达到国家最低控制线的可以降低平均学分绩点0.3。
注:平均学分绩点降低总和最多不能超过0.3。
第三章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除符合第三条规定外,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本专业主干课和实验、实习课平均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其他课程合格;
2.外语成绩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参加吉林省高校联合组织或由我校委托省内其他高校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00分(含)以上;
(3)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成绩达到60分;
(4)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取得三级或以上级别笔试合格证书;
(5)参加托福考试成绩达到50分、雅思考试成绩达到4分;
(6)省外学生参加所在省省学位办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7)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需参加吉林省高校联合组织的第二外国语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日本语能力测试N3(含)以上考试,成绩合格。
3.通过学校组织的毕业论文审查。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期间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2.在学期间经补考及格课程累计四门(次)及其以上者。
第九条 学生因第七条第2款未能正常授予学位,如在取得毕业证书2年内通过考试达到相应标准,可补授学位,逾期通过考试不再补授学位。
第四章 第二学士学位
第十条 凡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取得毕业资格的通化师范学院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本科生,符合第三条规定者,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因考试违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正考不及格课程总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应修读课程总学分三分之一者;
3.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4.毕业论文(设计)中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5.因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二条 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和发放。学位证书上须明确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第十三条 学生学业期满时未达到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不再补授学位。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四条 学位授予程序
1.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教育(专业)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材料进行复审。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审议表决。
4.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进行公示。
5.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应填写学士学位授予审批表,审批表须按程序分级审批签字盖章后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对在学位申请、有关考试和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1.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学校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逾期不予以受理)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2.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意见经批准后送交学生本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内部意见有分歧者,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仲裁。
第十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细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从2020届毕业生开始适用)。
附表:
1.通化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审批表
2.通化师范学院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审批表
3.通化师范学院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士学位审批表
教务处
一九九一年六月制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第九次修订
附表1:
通化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审批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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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
| 年 级 |
| 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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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级 |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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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类别 |
| 入学年月 |
| 毕业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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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化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本人学业情况,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申请人: 年 月 日 |
学院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意见 | 根据《通化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该同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以授予其学士学位。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 (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 |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决定授予其学士学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学位办公室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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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通化师范学院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审批表
姓 名 |
| 性别 |
| 民族 |
| 籍贯 |
| 照 片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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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形式 (脱产、函授、业余、自考) |
| 专业名称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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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年月 |
| 毕业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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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类别 |
| 学位外语合格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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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外语合格证号 |
| 毕业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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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 成绩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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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意见 | 根据《通化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经继续教育学院初步审核,该同学符合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以授予其成人学士学位。 签字: (继续教育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 |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决定授予其学士学位。 (学位办公室公章) 年 月 日 |
填表须知:1.申请表须由本人填写,并签名或盖章,否则无效。
2.随表张贴的照片必须与学位证书一致。
附表3:
通化师范学院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士学位审批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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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
| 年 级 |
| 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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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级 |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号 |
|
学位类别 |
| 入学年月 |
| 毕业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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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化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本人学业情况,特申请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申请人: 年 月 日 |
学院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意见 | 根据《通化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该同学符合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以授予其第二学士学位。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 (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 |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决定授予其第二学士学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学位办公室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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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师范学院优秀本科生“荣誉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通师院发〔2019〕138号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文件精神,对品学兼优学生进行认定和鼓励,增强学生学习荣誉感,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设良好的教学学风,特制定本办法。
一、荣誉学士学位评定标准
全日制普通本科国内学生和国际学生在分别达到《通化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通化师范学院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所规定条件的基础上,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荣誉学士学位。
1.思想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已修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含等于)3.6且无任何课程不合格记录;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优秀;
4.获得“优秀毕业生”称号。
二、荣誉学士学位的申请与评定流程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2.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评定标准进行审核;
3.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核;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
5.由学校颁发荣誉学士学位证书。
三、本办法从2020届毕业生开始施行。
附件:通化师范学院“荣誉学士学位证书”申请表
教务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附件:
通化师范学院“荣誉学士学位”证书申请表
个人信息 | 姓名 |
| 性别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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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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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荣誉学士学位”证书申请基本条件 |
1.思想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已修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含等于)3.6且无任何课程不合格记录;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优秀; 4.获得“优秀毕业生”称号。 | 符合 平均学分绩点:______ 符合 符合 符合 |
本人承诺以上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意见 |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 |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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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装入学生档案。
通化师范学院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通师院发〔2019〕1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等文件,参照《通化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相当汉语水平的在校本科国际学生可以依照本细则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在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对华友好;
2.国际学生须参加汉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五级以上(2017年入学学生须达到汉语水平考试四级);
3.修满专业培养方案学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二章 学位授予
第四条 因汉语水平不合格而未获学位的国际学生,可在规定年限内(本科为7年)通过汉语水平考试五级后,向学校申请学位重审资格。
第五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者;
2.严重违反学术诚信,毕业论文(设计)抄袭者;
3.因其他问题,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同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国际学生的毕业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2.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提名名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1.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学校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逾期不予以接纳)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意见。
2.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各学院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意见经批准后送交学生本人。各学院内部意见有分歧者,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仲裁。
第八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表:通化师范学院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审批表
教务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附表:
通化师范学院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审批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国 籍 |
|
学 院 |
| 年 级 |
| 专 业 |
|
班 级 |
| 出生日期 |
| 护照号 |
|
学位类别 |
| 入学年月 |
| 毕业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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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化师范学院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本人学业情况,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申请人: 年 月 日 |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 | 根据《通化师范学院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该同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以授予其学士学位。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 (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 |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决定授予其学士学位。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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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表须由本人填写,并签名或盖章,否则无效。